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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token清退大陆用户]中美科技成果转化比较分析

管理员 区块链资讯 2023年06月24日

二是2015年之后,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版)》以及配套措施的出台,专利出售数量增加而专利许可规模有所缩小,比例高于5:1,这进一步缩减了分子的规模。

高校与企业合作所产出的科研成果,往往是转化可能性最高的成果,而对这部分成果,两国的管理方式截然不同。

六、建议与总结

与中国的专利转化以一次性售卖不同,根据《拜杜法案》要求,美国大学只能使用专利许可(大学依然保留专利权)而不是专利权转让(大学不保留专利权,专利权转移到企业手中)来进行技术转化;同时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手段是以非独家许可为主,一个专利可以签订多个合同许可给不同企业。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下文简称为《资料汇编》)数据,2015年-2017年三年,中国高校获得的发明专利总数为160236项,专利出售数为7957项,将出售数除以专利总数得到比率为4.97%;另外,专利转化途径包含专利出售和专利许可两个渠道,鉴于《资料汇编》并未统计专利许可数据,基于patsnap数据库2008年到2017年十年数据,高校专利出售和专利许可数量之比约为5:1,结合出售专利数据可以推算中国成果转化率约为6%。

中国目前已经连续8年专利申请数量全球第一,2017年美国专利申请量不及中国的一半 。如此庞大的专利规模是否与我们的科研水平和投入力度相称?从中美大学专利数量可以看出实际情况并不如此(如下图)

这样做的原因是,美国专利转化个数/专利总数≠成果转化率。美国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AUTM2017调查数据显示,2017年全美大学的获得发明专利数为7495项,专利许可数量为7789项,按照专利转化个数除以专利总数计算的“成果转化率”超过100%。

以下对这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解释

首先,专利能够“获利”。各级各类政府出台了各类专利补贴、资助和奖励政策,各个高校院所自身也有费用补贴和专利奖励政策。对于教师来说,申请专利不但不需要付出成本,申请成功还能获得高额金钱奖励,何乐而不为?

国内大学在与企业合作时普遍处于弱势的原因,一是以前大学研究能力较弱,只能以放弃权利要求的方式,帮助教师争取企业支持,这种模式形成了惯性和传统;二是外部没有法规支撑,大学内部也一直没有建立相关制度,导致企业主张权利心安理得。

1. 成果转化率有着显著差距

3.  腰杆不直

考虑到我国技术转化主要就是采取专利权转让,而少数专利许可中绝大多数也是独家许可的现实状况,中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与科技成果转化率基本等同,即还是约6%,以“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指标衡量,中国与美国超过100%的转化效率相比差距接近20倍!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中美对比

所以,我们需要在专利制度和管理制度上进行科学合理地纠偏、改革、优化,只要措施得当,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有希望很快赶上美国平均水平。

“腰杆不直”——专利成果流失现象较为常见,大学不敢也不会使用法律武器主张权利;

注3:美国数据来自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专利管理办公室,中国数据来自教育部科学技术司《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和国家知识产权局

大学是基础研究的主力军,基础研究作为应用技术的基础和源头,我们要尊重其科学规律,明晰我国科技发展差距主要是在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上,如果各类政策促使科学家将精力和兴趣过多投入到成果转化中并不见得是好事,所有措施都应该以鼓励更多人踏踏实实从事基础研究工作,花更多精力在扎扎实实的基础科研上,这才是提高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发展的根本之道。

2. 以“成果转化效率”衡量,中美差距更为明显

专利许可能够最大程度消除产权方面的困扰,采取措施鼓励专利许可而非专利转让,会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实现大学科技成果社会效果最大化。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的科技成果不在“转化率”讨论范畴,科研成果的讨论对象只是以大学为代表的“非企业部门”产出的发明专利。


企业部门作为成果转化的受众和终点,其科技成果不存在转化问题,因为在市场条件下,企业技术开发的目的就是使用,企业不会投入资源开发不能用的技术并耗资费神去申请专利。即便有暂时不投入实际应用的专利,也是出于开发策略、技术储备、专利战略等方面的考虑,因此这些成果实际是处于“使用”当中,并不需要“转化”。

二、为何要关注科技成果转化问题?

二是全世界范围内科技成果市场定价都是难题,专利转让更是让这个难题缺少未来纠偏的可能,始终存在着技术成果“卖多了是利益输送、卖少了是资产流失”的悖论,专利权人为避免风险制定的繁琐程序客观上会提高成果转化的难度;

需要说明的是,6%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高估,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次,专利可以“得名”。国内专利申请人的动机复杂,专利可以用于职称评定、聘期考核、绩效奖励、学生毕业和保研、项目结题等各个方面,很多时候是否能够实现产业化可能并不在专利申请人的考虑范围,发明人往往以获得专利为最终目标而申请专利。

“肩膀无力”——发明人主导成果转化流程,大学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职责;

综上,相对于美国高校约为50%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中国6%的数字与之有着不小的差距,而用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指标衡量则差距更为巨大。数据的差别背后,有更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此大的差异?

实际上,专利激励和鼓励政策是我国专利“繁荣”的重要推手,也是专利“注水”的罪魁祸首。同时,对专利申请不设门槛导致低质量专利泛滥。

注1:专利数量为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s)授权数,除中国高校发明专利数为2018年数据、美国加州大学系统和德州大学系统的科研经费数据为2015年外,其他数据均为2017年数据

(2)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约为50%

中国大学并不是天生与企业脱节,也不是大学研究人员不能够做出有应用价值的产品,体制问题才是影响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正如美国大学在1980年《拜杜法案》颁布之前的专利转化率不足10%(与我国目前状况近似),在此之后经过20年左右的努力就达到约50%并一直维持至今。

为区别于“科技成果转化率”,本文将“专利使用(即被企业采纳应用)次数与专利总数之比”定义为“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更能够体现科技成果服务经济的能力。

不管教师出于什么原因绕开大学申请自行开发专利技术,迄今还没有听说有国内大学拿起法律武器与教师就知识产权对簿公堂。教师是否遵从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定以学校名义申请专利,大学并没有特别有力的约束手段,还是主要靠发明人自我觉悟,以及其对技术开发成功、商业规模做大后“树大招风”被人检举揭发的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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